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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23-09-05 作者: 点击数:524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及《中共安徽省纪委监委贯彻〈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

第三条 基本原则:依纪依法处理问题;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来信(信件和举报邮箱)、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转办的有关信访件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反映违纪违法有关问题的信访件等,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受理范围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来访接待室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述。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

(五)对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或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等不予受理。

第六条 受理登记

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按照要求将确定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进行登记、编号。

  1. 来信接收。对来信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件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并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访接待。接待来访应2人以上,原则上在信访接待室进行接访。接访人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目的和诉求,鼓励来访人把问题讲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重要情节与来访人核实校正,告知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后请来访人确认签字。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来访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来电接听。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如实记录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重要情况、情节要向反映人复述确认,来电若涉及党纪、政务或其他处理的申诉,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不愿告知姓名的注明为匿名举报。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反映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其他。网上举报、电子邮件等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及时下载打印并按来信办理;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邮箱由专人管理。

    第七条 呈批

    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员登记后,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单》及时报纪委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中层领导人员的信访举报件,还需经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八条 分类办理

    (一)径送办理。对反映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涉嫌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立即呈报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知(涉及其本人的除外),5个工作日内径送省纪委监委。

    (二)直接查办。对反映比较紧急或重要问题的信访件、中层领导干部的信访件、不便于转交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等,由纪委办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

    (三)交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有关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人员且具有较强可查性的信访件,原则上交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四)转办。有关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人员但可查性不强或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的信访件,及时将信访材料和转办单转交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有关职能部门酌情办理,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留存备查,可不必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对于重复信访件或重复来访、缠访、闹访等情况,若此前已处置完毕的,原则上与此前处理结果一致,将原件集中保管、留案备查;若此前未处置完毕的,与此前合并处置。

    第九条 办理时限

    信访举报一般自受理之日起 9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交办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其他职能部门的信访件一般要在2个月内完成办理。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学校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条 信访件的调查处理

    坚持信访件处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除了不具可查性的信访件外,其他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应由纪委办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工作,调查小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认真研究信访的内容,拟定调查方案。 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置意见,形成了结报告。

    第十一条 问题线索处置

    对直接查办或重要信访举报件的问题线索,召开问题线索研判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方式处理。

    (一)谈话函询。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主管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

    (二)初步核实。对具有可查性或可能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在综合分析初核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三)暂存待查。反映的问题不清,无具体事实或年代久远无法查核的;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后,作暂存待查处理。

    (四)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不实的;或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或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已建议由有关党组织或部门作出恰当处理的;已有明确调查结果,又重复反映的,经审批同意后,作了结处理。

    第十二条 办结和反馈

    (一)办结。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经审批后同意后可办结。

    (二)反馈。对于上级交办件、重要的信访问题及反映中层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形成调查报告或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照规定上报;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在信访办结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对匿名信访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经核查认定举报失实、有必要澄清的,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立卷归档和统计分析

    对已办结的信访件,由纪委办案管审理室工作人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目录编撰、装订成册。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附件,报批材料、审查调查和有关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材料,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材料。

    加强信访举报综合研判和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纪委办案管审理室负责定期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对信访分析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普遍性、频发性问题,经审批后,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整改落实。同时,纪委办案管审理室跟踪纪律处分执行的后续工作,积极开展暖心回访,做实做细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

     

    第三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十四条 保密制度。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进行严格保密。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确需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经批准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转给或告知被举报的单位、人员;信访举报材料和调查处理材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信访举报涉及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信访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组织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机制。对反映被举报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准备或者正在打击报复举报人,可能造成其人身伤害的;准备或者正在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和集体利益、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信访举报工作流程, 严格规范和执行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处置、反馈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建立学校纪委办公室内设机构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组织、人员的;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举报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有关要求

    (一)各二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依规治党的责任,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不得出现拖延不办,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的情况,或与被检举人串通,造成对检举人的打击报复的现象,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和当事人责任。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件的督办,凡交办、转交有关单位调查的信访举报件,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承办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二级党组织要认真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置办法的学习及宣传,让广大师生明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从而选择合理的诉求渠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徽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校纪检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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